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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會成員

​光宇文教基金會第八屆董事(依姓氏排列)

董事長 蔡雅賢

董 事 朱明添

董 事 汪秉龍

董 事 林濬暘

董 事 張景年

董 事 陳正龍

董 事 黃雅文

董 事 楊繼盛

董 事 蔡世傑

董 事 蔡清胤

董 事 蔡瑞聖​

組織章程

財團法人光宇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

86年12月董事會議通過

98年2月20日第5屆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

101年 2 月10日第5屆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

 104年3 月 20日第6屆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

109年2月18日第7第3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

第一條
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暨民法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光宇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
第二條

本會以推動醫事技術教育之發展,促進國人健康,推廣全民保健之觀念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
一、舉辦醫事科技、健康管理及福祉科技學術研討與推廣教育之活動。   

二、發展與推動社區預防保健之相關活動,落實全民保健之理念。
三、推廣衛生教育、食品衛生安全與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,促進良好生活素質的建立。
四、關懷高齡化社會照護。
五、獎助在校優秀青年獎學金及國內外進修。

六、其他。

第三條
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,由官金菊女士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

第四條

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元培街三四一號。


第五條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
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九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

第六條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5至11人組成。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,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
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

第七條

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(不得逾四年)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

第八條
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
第九條

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。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
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

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一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

第十條

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贈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

第十一條
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(本基金會董事、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,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;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、機會或方法,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)。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
第十二條
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。本基金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,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。
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:
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、銀行承兌匯票、銀行或票券
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。
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
四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
​  憑證。
五、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六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;其項目及額度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
第十三條
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
第十四條

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,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,於清償債務後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歸屬於新竹市政府。


第十五條

本章程訂於民國109年2月18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
第十六條

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,修正時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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